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和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补申报工作的通知》(京教资财〔2024〕17号)规定,我校现开展2023年毕业研究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签订的就业协议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详细规定见《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符合补报申请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以参照毕业当年政策提出补报申请。
二、资助标准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申请补报的毕业生参照毕业当年政策标准予以资助。
三、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边远山区”和“基层单位”的范围参见《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尝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
四、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提交:
(1)《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原件,同时发送电子版表格),院(系)审查意见栏需学生自行办理盖章,财务部门、学校资助中心、毕业学校意见栏由学校统一盖章;
(2)就业协议纸质版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各一份;
(3)工作证明(附件3,纸质版原件一份,电子版扫描件一份);
(4)《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仅电子版)。
以上材料纸质版交至校本部学生活动中心220室,电子版报送至工作邮箱(形成压缩包以附件上传邮件,邮件主题为“姓名-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材料”)。
2.学校初审。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学生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上报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
3.北京市复核。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4.资金发放。根据《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规定,毕业生通过资格审核后的第2年开始,在确认其在职在岗情况后,按照资助资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分3年获得资助。申请补报的毕业生通过资格审核后的第2年开始,在确认其在职在岗情况后,根据已毕业年限及在岗年限对应资助资金总额的比例获得资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定期向学校通报工作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代偿申报及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重视政策宣传
各院(系)要重视并有效宣传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知晓政策,及时完成申报。
2.按时完成材料报送
符合申报条件的202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和符合补报申请条件的往届毕业研究生,请于3月14日(周四)17:00前与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联系申报事宜,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办公电话:010-68908025张老师
办公地址:校本部学生活动中心220室
研究生工作部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