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学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备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组成人数一般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教授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若干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人数须为奇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系)院长(系主任)提名,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审查备案的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研究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六)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学位的报告,作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二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八)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九)审查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备案名单,审议并表决新增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十)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通过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通过拟增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
(六)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九)通过新增或撤销二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十)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会议的,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在学期间至少在权威核心期刊独立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两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若与他人合作撰写论文,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可以为第二作者);论文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首都师范大学,署名为其它单位者不予计算;论文须正式发表(包括由导师与院系负责人确认的在线发表),接受函等无效。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须待上述条件具备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理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八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500字(词)。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及摘要。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指导教师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学术及品德评语,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将申请表、学位论文以及考试成绩单等材料,送交院系负责人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审核。
(二)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由院系聘请5-7位与论文选题相关专业领域的具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专家评阅,其中应至少聘请两位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学位办公室备案。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送校外专家的论文采取隐名方式进行评审。
为确保评阅质量,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月的评阅时间。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人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应回避。
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可以参加答辩的,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的,导师应指导学生针对评阅人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审,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
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申请人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评阅后仍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予组织答辩,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院系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副教授组成(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应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两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资深正高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严把质量关。
答辩委员会另设一名秘书,负责会务、记录等事项。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经学位办公室核准。
院系应至少提前两周将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函、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及自评表送达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并主持会议;
2.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
3.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7.闭会。
(五)论文答辩结论为同意毕业但不同意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在三个月以后至两年以内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的建议。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如逾期未申请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且本人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六)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应将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两本论文(含摘要)、论文评议书、答辩记录表、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票等资料整理成卷,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表决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国内外卓有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学位)申请。
(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0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审批与工作程序,参照第三章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聘请两位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为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一人须为非本院系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至少聘请一位校外相关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聘请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审论文,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且非申请者本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须由五人组成)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应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经学位办公室核准。
院系应至少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以参加答辩的,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的,申请人应认真修改、完善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后,重新评审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
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予组织答辩,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答辩通过后,须将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两本学位论文等送交学位办公室。
如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并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以内重新申请答辩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如逾期未申请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五章 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委托教务处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管理、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外语成绩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院系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院系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将通过复核的各类拟授学士学位本科生汇总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之前入学的学生按原相关规定执行。